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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firoj9043 on Jan 4, 2024 8:38:20 GMT
根据巴西立法,在计算资本收益时,将考虑涉及以任何身份出售商品或权利(包括捐赠)的业务。这是从第 7,713/88 号法律第 条第 3 款以及第 律第 23 条第 2 款第二项中摘录的内容。用言语来说: “第 3 条 税收将按总收入征税,不进行任何扣除,本法第 条至第 14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计算资本收益时,涉及处置的业务,在任何货物或权利的所有权或转让或承赠者资产申报中所述的价值进行估价。和 5 中提到的税款必须缴纳:捐赠者,如果捐赠金额超过合法金额,则截止至捐赠后的日历月的最后一天;” 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在捐赠中,资产或权利的转让价值大于捐赠者最后一次所得税申报中记录的价值,则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将计算资本利得,从而,IR 的发生率。 事实证明,联邦最高法院在分析这个问题时,已经形成了这样的理解:所得税不适用于本案中的捐赠者。 这是因为,在捐赠的情况下,即将货物免费(非繁重)转让给另一方,捐赠者的资产不会增加。相反,利益仅归属于受赠人(无论谁收到),而捐赠人的资产则减少。 STF的理解是,所得税是对经济或合法可用资产的增加征收的。因此,如果捐 手机号码列表 赠者通过捐赠处置其资产,这一法律事实不会产生经济可用性的获得。让我们来看看: “税法。重点关注经济或合法可用资产的增加规则,特别是在税收方面,预先确定税收重要性。该模型旨在防止同一重要性集中来自同一国家的多个税收发生率。实体(禁止一罪二审)或来自不同实体(禁止双重征税)。缴款能力原则。4.承认收入税的归宿最终会导致死亡税和捐赠转让税的不当双重征税( ITCMD)。5. 被驳回的内部上诉。 条规定的所得税产生事件,在这个意义上,判例已经成立。国家税法。 “第 43 条。在联盟管辖范围内,对任何性质的收入和收益征税,其生成事实是获得经济或法律可用性: I – 收入,因此被理解为资本、劳动或组合的产品两者; II – 任何性质的收益,包括上一节中未包括的资产增加。” 在此背景下,可以理解的是,上述第 目“a”;和宪法第153条第三项,因为当将捐赠视为一种出于任何原因的转让,为捐赠者配置资产增加时,它们超出了宪法定义的收入和任何性质的收入的概念。 “第 145 条。联邦、各州、联邦区和市政府可征收以下税款: I – 税款; II – 因行使警察权力或实际或潜在使用特定和可分割的公共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提供给纳税人或向他提供; III – 公共工程产生的改善贡献。§1 .只要有可能,税收将具有个人性质,并将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分级,提供给税务机关,特别是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有效性,确定、尊重个人权利并依法纳税人的资产、收入和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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